買賣合同糾紛 - 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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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糾紛 管轄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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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糾紛由哪個法院管轄


(一)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確定管轄的一般規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買賣合同作為一種典型合同,如果發生糾紛,理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該條規定確定管轄,即被告住所地與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可取得案件的管轄權

另外,《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合同雙力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所以,如果買賣合同中的雙方當事人已經約定有管轄條款的,應當首先按其約定確定管轄法院。

(二)買賣合同履行地的確定規範

對於買賣合同的履行地的確定,《民事訴訟法》並未作出明確的規定,《民訴法意見》第19條規定,購銷合同(相當於我們現在所説的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一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為託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7月11日法經〔1995〕206號)《關於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交貨地點,但部分貨物沒有在約定的交貨地點交付,如何確定管轄權問題的覆函》明確,此種情況下仍以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確定管轄權。

買賣合同糾紛由哪個法院管轄?對於這些問題,上文中都有十分詳細的介紹,希望上文內容能夠給您帶來幫助。在發生買賣合同糾紛後,當事人可以選擇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在對買賣合同糾紛起訴時,當事人需要了解買賣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訴訟管轄以及訴訟證據等方面的內容,才能夠對症下藥,增加勝訴的概率。如果您有遇到買賣合同糾紛,並決定起訴解決時,建議您對這些問題事先了解清楚,有不懂的地方要及時向合同糾紛方面的專家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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