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後、不安履行抗辯權到底怎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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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他方未為對等給付之前,有權拒絕自己的履行。
(一)須當事人在同一合同中互負債務。
(二)須雙方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三)須對方未履行債務。
(四)須對方的履行是可能的。
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方於合同成立後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並且在後履行方於一合理期限內未能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擔保時解除合同的權利。
(一)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係。
(二)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於異時履行。
(三)先履行方債務已屆清償期。
(四)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方於合同成立後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525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

先、後、不安履行抗辯權到底怎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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