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配如何主張被小三侵犯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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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有明確的規定: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同時,《婚姻法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七條規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原配如何主張被小三侵犯的財產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可見對於婚內,小三侵犯了夫妻共同財產為由。主張贈與無效要求第三者返還。在婚姻期間,可以小三侵犯了夫妻共同財產為由。主張贈與無效要求第三者返還財產。

第三者,首先從民法角度,違法公序良俗。

但是往往很多碰到小三的家庭,在其破壞家庭同時還侵犯了配偶另一方的財產權。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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