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案件管轄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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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管轄的限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限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時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時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多少個被告住所地、時常寓居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時常寓居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訴訟時已持續寓居2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時常寓居地時,則時常寓居地的法院優先於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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