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事實如何認定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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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事實如何認定法律規定

婚姻事實如何認定法律規定

法律上沒有事實婚姻,有配偶的男女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是違法行為

二、事實婚姻是否構成重婚罪

1、事實婚姻構成重婚罪。

2、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據此,重婚應當包括兩種情形是。一種是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另一種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之所以將此也定為重婚是將其作為重婚罪的共犯來考慮,因為沒有他的行為就沒有他人的重婚行為,二人行為結合後才導致重婚的發生。從客體上講,重婚罪侵犯的是一夫一妻制。從客觀方面講。即行為人有重婚的行為。

3、在主體上,重婚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要包括有配偶的人,沒有配偶的人。在主觀方面,重婚罪只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為人不知道他人已經結婚,則不宜認定為重婚罪。

三、事實婚姻如何起訴離婚

兩位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是否屬於事實婚姻需要依照國家規定來判定,如果雙方當事人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以夫妻名義同居至今沒有領取結婚證,屬於事實婚姻,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

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作為成年人,建議雙方要經過合法的手續辦理結婚登記,這樣的婚姻是受保護的。沒有結婚,然後又生孩子了,對孩子影響非常的大,首先是沒有結婚證是不可以辦理準生證的,沒有準生證又是不可以上户口的,所以會影響孩子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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