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事實婚姻怎樣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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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事實婚姻怎樣認定?

俗語有云:“雖無夫妻之名,卻有夫妻之實。”事實婚姻有夫妻之名,也有夫妻之實,只是欠缺了法定要件。事實婚姻雖非社會主流,但現實中卻也存在。正因為不常見,事實婚姻不太好處理。現實中,我們需要了解事實婚姻怎樣認定,其次需要明確事實婚姻的認定要注意什麼問題。本文就上述兩個問題進行一一解讀。

一、事實婚姻怎樣認定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

2、雙方自願結婚;

3、符合一夫一妻制;

4、無禁止結婚的血親關係(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5、 須無禁止結婚的疾病(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患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二、事實婚姻的認定要注意什麼問題

(一)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業已構成重婚。

(二)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三)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羣眾所公認。也就是説,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係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羣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四)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事實婚姻是非常態,因而遇有問題反而不好解決。登記結婚尚且理不清家務財產,缺少了法律約束的事實婚姻難免落入糾紛之中。事實婚姻現下大都是常年的老夫老妻,或者是因為地方風俗習慣而造成的,遇有糾紛,處理起來棘手異常,不能等閒視之。遇有相關問題不能協商解決或認為協商對自己不公時,請向律師尋求幫助,律師會為保護您的合法權益竭盡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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