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的户口辦理的婚姻登記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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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偽造的户口辦理的的婚姻登記是可撤銷婚姻。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條規定了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四種: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到法定婚齡的。用偽造的户口辦理的結婚登記,不屬於上述四種情形,所以婚姻關係應當是不屬於無效婚姻。

偽造的户口辦理的婚姻登記是否有效

另外,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結婚、復婚的當事人宣佈其婚姻關係無效並收回結婚證,”但是2003年10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記條例》對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情形並未規定婚姻登記機關可撤銷其婚姻登記,比照後法優於前法的法律適用原則。

根據婚姻自願原則,被冒用者與登記結婚的對方,無結婚的意思表示,但此種情況並不屬於法律規定無效情況,但是當事人可以申請撤銷、或者民政部門主動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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