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非法同居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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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非法同居怎麼處罰

同居,是指兩個相愛的人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為,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間男方和女方可以隨時提出分手終止關係。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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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男女非法同居什麼罪

一方是已婚並且處於婚姻存續期間而以夫妻名義進行公開同居的話,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即重婚罪(1994年2月1日之前開始的,被認定為事實婚姻,所以可以定重婚罪,1994年2月1日之後的,僅為非法同居,不可定重婚罪,但是可以成為離婚理由)。這樣的罪名是既可以走自訴程序,也可以走公訴程序的案件。 不存在以上情況的話,目前在國內是不會受到法律的制裁的。

非法同居與合法婚姻關係相對而言,簡單説就是在沒有辦理正式結婚登記手續前的男女共同居住生活。 在生活中,尤其是在廣大的農村地區,男女雙方在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僅僅憑藉雙方父母的主持下所操辦的結婚典禮就開始共同生活的現象還是比較多的,在城市地區則表現為以戀愛掩蓋下的同居生活的形式,當然也包括一些已婚男女與配偶外的異性共同生活居住的現象。

總之不管是哪一種形式,都是非法同居。 有些人對非法同居理解為非常可怕的犯罪行為,這種理解是錯誤的,也許是受到“非法”兩個字的影響吧。事實上非法同居只是個民事問題,而上升不到刑事問題的程度。也正是因為有這樣錯誤的理解,才出現了有些非法同居的一方往往拿刑事責任來要挾對方,或者向對方索要鉅額財產。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只要做到了有“證”而“居”,或者及時地後補結婚證,一切都沒有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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