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權益保護條款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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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必須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可以要求訂立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勞動法規定了訂立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四種情形。
三.試用期不再隨便適用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四.用人單位不能隨意以違約金條款限制勞動者辭職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只有在兩種情況下可以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五.用人單位違法,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辭職
勞動者離職有三個途徑:
一是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二是勞動者只需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30日後即可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三是隻要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形,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六.用人單位不能隨意以內部規章制度約束、處罰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的內容和制定程序。
七.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賠償。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八.勞動者可以理直氣壯要求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憑證,轉移檔案和保險關係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併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九.勞動合同終止也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給予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終止不給經濟補償金。
十.勞動者應得的錢可以及時拿到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者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案件,因執行國家規定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案件,勞動仲裁後,除勞動者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外,用人單位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裁決生效。

勞動者權益保護條款是什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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