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員工補償金納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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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經濟補償金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的部分,才要按照個人所得税納税。即使納税,還要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依法應當獲得的經濟補償金屬於員工離職後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按照目前的個人所得税納税範圍,是應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税。
但這並不是説,員工的離職經濟補償金都要繳納個人所得税。只有那些離職經濟補償金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的部分,才要按照個人所得税納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税: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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