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解除員工是否進行賠償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1W

用人單位開除、解僱勞動者,是否應該支付補償或賠償,分以下3種情況:

用人單位解除員工是否進行賠償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解除勞動關係的,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如果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中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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