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被辭退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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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哺乳期期間,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哺乳期被辭退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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