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滿哺乳期被辭退怎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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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剛滿哺乳期被辭退怎麼賠償?

剛滿哺乳期被辭退怎麼賠償

1、用人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支付雙倍的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涉及違法辭退,按入職年限計算經濟賠償,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處理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女職工在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5、經濟賠償準則是:按勞動者每滿1年工作支付二個月薪水。超出半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量;不滿半年的,支付1個月薪水。月薪水為:解除勞動合同之日本人前12個月薪水的平均數。

二、《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哺乳期辭退,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賠償金按照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滿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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