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被辭退賠償基數怎麼算才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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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為了保障婦女權益,提高生育率,對產假的時間做了適當的延長,但是與此另一方面也為企業增加了相對於的負擔,有的企業就不願意錄用女性職工,甚至在哺乳期對女職工做出辭退。

哺乳期被辭退賠償基數怎麼算才合理合法

關於女職工在哺乳期的相關規定

1、我國為了維護女性的合法權益,國家法規明文規定在女性懷孕、生產、哺乳期期間單位不得擅自單方面的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降低工資也是不允許的。若是單位強制性的要解除勞動合同,職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至孩子滿週歲之日,且照常支付工資。

2、有單位在女性職工生產、哺乳期間違法辭退職工的,女職工可以要求單位賠償經濟補償金,而且單位應支付女職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之前的兩倍工資。單位支付的經濟賠償金,是按照職工工作的年限來進行賠償的,職工工作每滿一年可多領賠償一個月的工資,如果工作六個月以上卻沒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六個月以下的就只賠償半個月工資。

3、但是若發生下列情況, 用人單位有權利依法解除與懷孕女職工的勞動關係

①要是其嚴重違反了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

②如果其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嚴重損害了用人單位的利益,單位也可解除合同勞動;

③若是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定了勞動合同的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還對本單位的工作任務的完成造成了嚴重影響的,或者用人單位提出警示了之後,其拒不改正的;

④還有其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這些情況下用人單位就可以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⑤雖然我國法律規定哺乳期的員工不允許辭退,但哺乳期過後單位是可以辭退的,但也必須提前三十天通知員工,否則也是要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的。

⑥要是勞動期滿,而哺乳期未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會自動續約直到哺乳期滿為止。

《勞動法》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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