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哺乳期被辭退賠償金怎麼算?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8W

勞動者在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在我國哺乳期被辭退賠償金怎麼算?

用人單位違背法律限定辭掉哺乳期女工的,應當按照經濟賠償準則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濟賠償準則是:按勞動者每滿1年工作支付二個月薪水。超出半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量;不滿半年的,支付1個月薪水。

月薪水為:解除勞動合同之日本人前12個月薪水的平均數。

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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