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結算扣款原則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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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勞動者由於個人不努力沒有完成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扣工資,但所剩不能低於最低工資
二、勞動者由於違反勞動紀律或者説由於某些情況、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了,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扣減工資,但是扣減工資的比例不能超過月工資的20%,可以逐月扣除,最後累加。
三、勞動者請事假,那麼工資相應就要扣除一部分。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勞務結算扣款原則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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