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訴訟應提交什麼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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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户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後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二)證明雙方當事人民事法律關係成立的證據,如勞動合同、工資單等。
(三)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四)有具體訴訟請求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清單。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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