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工傷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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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是村民自治組織,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工作人員與村委會不是勞動關係,不適用勞動法規,不算工傷。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等羣眾性自治組織,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二條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其與聘用人員之間不構成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 適用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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