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訴訟審理期限有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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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訴: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3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3個月。
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30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30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審理第一審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案件的期限為1年;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
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3個月。審理對民事裁定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30日。對罰款、拘留民事決定不服申請複議的,審理期限為5日。
審理涉外民事案件,審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不受上述案件審理期限的限制。裁定再審的民事案件,根據再審適用的不同程序,分別執行第一審或第二審審理期限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審限管理規定》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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