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審理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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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民事訴訟審理期限是多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的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3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3個月。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30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30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審理第一審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案件的期限為1年;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

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3個月。

審理對民事裁定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30日。

對罰款、拘留民事決定不服申請複議的,審理期限為5日。

審理涉外民事案件,審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不受上述案件審理期限的限制。裁定再審的民事案件,根據再審適用的不同程序,分別執行第一審或第二審審理期限的規定。

下列期間不計入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公告、鑑定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案件由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中止訴訟、中止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恢復審理或執行的期間;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或者提供執行擔保後,執行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間;上級人民法院通知暫緩執行的期間;執行中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財產的期間。

二、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可以延長嗎

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可以延長,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到期後,雙方當事人同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審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五十八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到期後,雙方當事人同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審理期限。延長後的審理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六個月。

人民法院發現案情複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前作出裁定並將合議庭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案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審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綜上,民事訴訟是根據不同審理程序來規定的審理期限,簡易程序是相對普通程序的審理流程,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對民事訴訟進行一審時,有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兩種審理方法,兩種審理方法的期限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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