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權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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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權的認定:
1、存在加害行為,且行為人為複數;
2、共同侵權行為的行為人之間,在主觀上具有共同過錯;
3、共同侵權行為導致的損害後果具有統一性;
4、共同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共同侵權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基於共同的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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