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和自願認罪的區別如何?
古時候就有的一句話,坦白從寬抗拒從嚴,説的就是一個行為人如果因為自己的行為觸犯了法律,如果能夠如實的供述出自己的過錯,那麼法院在審判時可以從輕處罰的意思。抗拒從嚴,自然是行為人對於自己已經確定的行為還是拒絕承認,嚴重浪費司法資源的行為,法院在審判時會根據情節來從重處罰的情形。那麼坦白和自願認罪的區別如何?
一、坦白和自願認罪的區別
所謂自願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當庭自願承認被指控的犯罪(究竟有沒有犯罪由法院審理來認定,法院沒有認定之前被告人不能叫罪犯,而只能叫犯罪嫌疑人。他的不當行為只能稱為涉嫌犯罪)。
由於被告人當庭自願認罪簡化了法庭審理的程序,提高了訴訟效率,節約了司法資源,因此可以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坦白情節,是指犯罪嫌疑人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有的人能供述犯罪事實,但不一定承認是犯罪或不承認某一罪名)。
坦白情節一般在庭審之前(比如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自願認罪一般在法庭上(也可能在庭審之後)。犯罪嫌疑人當庭不認罪,庭審結束後自願認罪的由於沒有簡化審理程序、節約司法資源,一般不能認定當庭自願認罪。
二、 什麼是當庭自願認罪量刑情節
當庭自願認罪量刑情節構成要件:
1、認罪須在當庭;
2、認罪的程度只要求犯罪人承認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
3、認罪的內容:
A、只要求犯罪人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
B、不要求承認指控的罪名。
4、當庭認罪,但沒有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或者簡易程序的,仍可以認定當庭自願認罪量刑情節。
(2)當庭自願認罪量刑情節從寬幅度須考慮因素:
1、犯罪的性質;
2、罪行的輕重;
3、認罪程度;
4、悔罪表現等情況。
(3)當庭自願認罪量刑情節從寬幅度比例: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律師提示】
①當庭自願認罪不屬於“部分連乘”量刑情節,而屬於第二類量刑情節。
②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不適用當庭自願認罪量刑情節。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
第九條 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九條 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4)量刑的基本方法
2、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的方法
(3)對於具有刑法總則規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衞過當、避險過當、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節的,先用該量刑情節對基準刑進行調節,在此基礎上,再用其他量刑情節進行調節。
(4)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
1、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實施細則(試行)
(5)常見量刑情節適用
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坦白和自願認罪的區別,首先坦白這個詞所對應的對象,他還沒有確定是否是真正的犯罪,還是犯罪嫌疑人,只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而且,一般行為發生時間是法院審判之前。而自願認罪是行為人在法庭上承認審判的罪名,發生的時間是在審判過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