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與侮辱行為有區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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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侮辱罪與侮辱行為有區別嗎

(1)行為的嚴重程度不同。構成侮辱罪的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行為;民事侵權的侮辱行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40條第1款規定,僅限於“造成一定影響”的侮辱行為。

(2)行為的對象不同。侮辱罪的對象只能是自然人;而民事侵權侮辱行為的對象可能為法人。《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01條規定“法人享有名譽權”:“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眾、法人的名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40條第2款規定:“以書面、口頭形式詆譭、誹謗他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侮辱法人的名譽可以構成民事侵權行為,而不構成侮辱罪。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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