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迴避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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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避制度是指審判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出現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事由,依法退出案件審理活動的訴訟制度。
審判人員應當迴避,本人沒有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沒有申請其迴避的,院長或者審判委員會應當決定其迴避。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行迴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以及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的姓名、職務等相關信息。

法庭迴避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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