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職務犯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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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務犯罪概念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範,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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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的概念



    對職務犯罪的概念,目前沒有一致的解釋和説法,世界各國的稱謂也各有各的不同。筆者認為從廣義上説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進行非法活動,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犯罪行為。從狹義上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醫療機構中的醫務人員,利用開處方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衞生材料等醫藥產品銷售方財物,為醫藥產品銷售方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在招標、政府採購等事項的評標或者採購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分別依照刑法規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那麼這種受賄罪也可以説是醫療領域裏的職務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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