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職務犯罪的概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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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旁聽職務犯罪的概念是什麼?

旁聽職務犯罪的概念是什麼?

旁聽職務犯罪的概念是:針對職務犯罪的情況,單位或者政府組織員工對於該案件的審理進行旁聽,以起到警示作用,有效預防職務犯罪。職務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企業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進行非法活動或者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破壞國家對職務的管理職能,依照刑法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的總稱。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可以劃分為以下三大類:

(一)貪污賄賂犯罪(第八章)

貪污賄賂犯罪,在我國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個條文,規定了十二個罪名(394—396)包括:1、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賄罪4、單位受賄罪5、行賄罪6、對單位行賄罪7、介紹賄賂罪8、單位行賄罪9、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10、隱瞞境外存款罪11、私分國有資產罪12、私分罰沒財物罪。

(二)瀆職罪(第九章)

瀆職罪在我國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條規定了34個罪名。包括:1、濫用職權2、玩忽職守3、枉法追訴裁判罪4、私放在押人員罪5、國家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被騙罪等。

(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有七個: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罪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罪3、刑訊逼供罪4、暴力取證罪5、虐待被監管人罪6、報復陷害罪7、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破壞選舉罪。

職務犯罪概念在我國的刑法中有着明確的規定,職務犯罪是性質非常惡劣的一種行為,對於職場上的風氣是一種非常不好的影響,因此國家對於這種行為的懲罰是非常嚴厲的,通過阻止他人旁聽,能夠有效的起到預防犯罪的作用,避免相同的犯罪行為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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