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的自主擇業費是否是軍人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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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自主擇業費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前述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軍人的自主擇業費是否是軍人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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