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自主擇業離婚怎麼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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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自主擇業離婚怎麼分財產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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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自主擇業費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其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應得部分,屬於夫妻共有。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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