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如何以職權追加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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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案件中以職權追加被告:人民法院在第一審程序中,徵得原告的同意後,可以依職權追加或者變更被告。根據該條的規定,對原告起訴中漏列的被告,人民法院在徵得原告同意後,可以依職權追加為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不得追加為被告。
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但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第三人承擔義務或者減損第三人權益的,第三人有權依法提起上訴。

行政訴訟中如何以職權追加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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