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和裁定有區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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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適用的事項不同。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關係。其次是作出的依據不同。裁定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判決根據的事實是人民法院依據的法律是其他實體法律。最後是形式、上訴範圍、上訴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二章第五節
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判決書內容包括:
(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判決。
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公眾可以查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但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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