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和判決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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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定和判決的區別是什麼?

裁定和判決的區別是什麼?

判決在以前封建時代指官府斷案,現在指司法機關對審理結束的案件作出裁決的行為;裁定是指行政或司法審判機關在審理或判決執行過程中,對訴訟程序問題和某些實體問題所作的一種處理決定。

(一)判決是對當事人雙方爭紛的事實進行認定與處理。而裁定一般適用於訴訟程序。

(二)判決必須用書面形式表現出來,通常審判結束後,法院都會給當事人判決書。而裁定既可用書面形式,又可用口頭形式。口頭裁定作出後,記入筆錄即可。

(三)上訴、抗訴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審民事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5日,而不服第一審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0日。裁定書是裁定的書面形式。其格式、寫法和署名,與判決書基本相同,只是內容相對簡單。

(四)在一個案件中,發生法律效力並被執行的判決只有一個,而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個。

(五)判決和裁定作出的依據不同。裁定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但是判決根據的法律是實體法,例如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

二、判決和裁定的生效時間

(一)判決、裁定作出之日立即發生法律效力包括:

1、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無論作為第一審人民法院,還是作為第二審人民法院,其作出的判決、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2、依法不準上訴的判決、裁定

依法不準上訴的判決包括:依照特別程序審理的選民名單案件,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依法不準上訴的裁定,指除了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駁回起訴的裁定之外的裁定。

依法不準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3、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所作的判決、裁定

除了作出之日起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的判決作出之日起15日內,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內,當事人不提起上訴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二)二審判決生效時間

我國法律對一審判決生效很明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為上訴期,過15日未上訴的判決就生效。而二審判決作為終審判決,並沒有上訴期,二審判決何時算生效沒有明文。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也就是人民法院在庭審結束後另定日期宣告判決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不管是裁定還是判決都是法律用詞,代表的也是一種威嚴性,是不可抗拒的存在,從古至今法律的制定這方面也越來越完善,這也是導致最後社會越來越和諧的結果,等待一段時間會出現的結果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任何人不得忤逆。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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