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判決和裁定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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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判決和裁定區別是什麼?

民事訴訟判決和裁定區別是什麼?

裁定與判決的區別有四點:

1、判決解決的是案件的實體問題;裁定是解決訴訟中的程序事項;

2、裁定發生於訴訟的各個階段,一個案件可能有多個裁定;判決在案件審理終結時作出;

3、裁定可採用書面形式,也可採用口頭形式;判決只能採用書面形式;

4、除不予受理、對管轄權的異議、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上訴外,其他裁定一律不準上訴;一審判決可以上訴。

二、民事訴訟開庭後多長時間下判決書

1、法律對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沒有規定,法律只對立案後多久下判決有相關的規定;

2、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3、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三、民事判決再審條件是什麼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 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 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 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 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 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 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九)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民事訴訟中的判決還有裁定是兩種不同的對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有多個並且可以口頭和書面兩種形式進行,但是判決一半一個案件只有一個判決並且只能採用書面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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