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裁定和判決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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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裁定和判決區別

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依法享有廣泛的、平等的訴訟權利,同時也承擔必要的訴訟義務。當事人享有訴訟權利,是為了維護其合法權益,當事人履行訴訟義務,是為了維護訴訟秩序,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行政訴訟對保障一個國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確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利免受行政權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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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的裁定和判決的區別是什麼

行政裁定和行政判決一樣都是人民法院行使國家行政 審判權的體現,具有權威性和法律效力,但二者有許多區別。

1、行政判決解決的是行政案件的實體問題,而行政裁定解決的是行政案件審理過程或者是案件執行過程中的程序問題;

2、行政判決一般是在行政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的,而行政裁定在行政訴訟的任何階段都可能作出。通常一個法院在一個審理程序中只能作出一個判決,而人民法院在一個審理程序可能作出多個裁定;

3、行政判決依據的是行政實體法和行政程序法,而行政裁定依據的是行政訴訟法;

4、行政判決是要式行為,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而行政裁定則既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

5、裁定中只有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以上訴;其他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但是判決全部都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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