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未生效的賠償責任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5W
抵押權未生效的賠償責任
律師解析:需要根據具體的案情來判斷。
辦理抵押登記需要雙方配合才能完成的,對辦理抵押登記負有共同義務,雙方均存在過錯的,雙方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民法典的立法精神,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以過錯為歸責原則,合同成立後需要辦理申請登記手續才能生效的,有辦理登記義務的當事人而未辦理的,給相對人造成的實際損失,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不動產抵押,未登記不能取得抵押權,抵押合同如約定“登記生效”,則未辦理登記抵押合同處於未生效狀態,債權人僅能以抵押人不配合為由向抵押人主張締約過失責任。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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