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能否變更到另外一個人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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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權能否變更到另外一個人手上?

抵押權能否變更到另外一個人手上?

抵押權可以轉讓,抵押權的轉讓要具備以下條件:1 抵押權的轉讓須與主債權的轉讓同時進行。抵押權設立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債權的實現,抵押權的發生以債權的存在為前提。相對於主債權來説,抵押權又是一種從權利。抵押權不得與所擔保的債權分離而單獨予以轉讓,抵押權人也不得將抵押權單獨讓與他人,而自己保留被擔保的債權。此時抵押權單獨轉讓違反了抵押權從屬性原則而無效。2 抵押權與債權一同轉讓時,須辦理抵押權人變更登記手續。抵押物一般為不動產,而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公示方式,這也是各國立法通例。抵押權作為一種擔保物權,也應遵循物權公示原則。因此抵押權的轉讓(變動)也應履行抵押權人變更登記手續,否則抵押權的轉讓將不能對抗第三人。

二、抵押權轉讓程序

申請條件: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雙方申請

設定依據:《房屋登記辦法》第四十三條

辦理材料:

1.登記申請書(原件);

2.申請人身份證明(核實原件留存複印件);

3.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複印件);

4.房屋他項權證(原件);

5.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變更抵押權的書面協議(原件);

注:因抵押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發生變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發生變更申請變更登記的,不需提供第(5)項。因被擔保債權的數額發生變更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原件)。

辦理流程:

1、申請

2、受理

3、審核

4、記載於登記簿

5、收費

6、發證

收費標準:

住房登記收費標準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記收費標準為每件550元。

住房登記一套為一件,非住房登記的房屋權利人按規定申請並完成一次登記的為一件。

因抵押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發生變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發生變更申請變更登記的登記費:住宅40元/件;非住宅275元/件。

因行政區劃調整變更地址:不收費。

受理公眾辦事時間:

6個工作日

抵押權可以變更,但是變更的條件是需要將債權同時也進行轉讓才能將抵押權進行轉讓,因為抵押權是債權的從權利,只有債權轉讓的同時,將抵押權一同進行轉讓的情況下,抵押權才能夠進行轉讓,否則抵押權是不能夠獨自進行轉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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