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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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債務人的債務人(即次債務人)主張權利,體現了債的對外效力。
B.代位權是一種法定債權的權能。無論第三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有此種權能。
C.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D.代位權在內容上並不是對於債務人和第三人的請求權。在內容上,代位權是債權人為了保全債權,而代替債務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債務人的財產優先受償。

代位權的特徵

法律依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一(全文) 第十六條

 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併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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