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的法律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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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債權人代位權的特徵如下:
1.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的從權利;
2.債權人代位權是實體權利;
3.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人自己的權利。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債權人代位權的法律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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