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授權經營的概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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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土地使用權,我國的《土地管理法》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一般按其所有權性質劃分為國有土地使用權與集體土地使用權,那麼土地使用授權經營的概念是什麼呢,我們來了解一下。

土地使用權授權經營的概念是什麼

一、土地使用權授權經營的概念是什麼?

土地使用權授權經營,是指國家將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作價後,授權給特定企業進行經營管理,該企業可以向其直屬企業、控股或參股企業以作價出資(入股)或租賃方式配置土地,這種方式有利於盤活企業土地資產,優化配置土地資源,但被授權企業必須接受授權部門的監督。

按照《國有企業改革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只有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國家控股公司、作為國家授權投資機構的國有獨資公司和集團公司才能作為被授權企業。國有土地使用權授權經營,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併發給國有土地使用權經營管理授權書。被授權國家控股公司、作為國家授權投資機構的國有獨資公司和集團公司憑授權書,可以向其直屬的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以作價出資(入股)或租賃等方式配置土地,企業應持土地使用權經營管理的授權書和相關文件,按照規定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對省屬企業需要採取土地使用權作價授權經營管理的,必須經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才能由省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二、 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和授權經營,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作價出資、入股和授權經營的土地資產必須辦理地價評估,經省國土資源廳立項後,由具備A級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出具規範的土地估價報告;

(二)企業應當根據土地資產狀況和地價評估結果,會同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

(三)土地估價結果和企業擬訂的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經市土地行政豐管部門初審後,報省國土資源廳核准、批准;需報國土資源部批准的,必須經省國土資源廳審核後上報;

(四)企業應當根據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批准文件及《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決定書》、《國有土地使用權經營管理授權書》和《委託持股合同》、《土地使用合同》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國土資源廳有權予以糾正或取消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或授權經營:

(一)未按照規定全額、及時繳納土地收益的;

(二)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或超越委託、授權範圍配置土地;

(三)土地資產重新配置後未按照規定報省國

(四)未及時向省國土資源廳提供土地資產營運情況年度報告的;

(五)出現其他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情形的。

《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土地管理局令第 8號)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國家根據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後授權給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國家控股公司、作為國家授權投資機構的國有獨資公司和集團公司經營管理。國有土地使用權授權經營,由國家土地管理局審批,併發給國有土地使用權經營管理授權書。被授權的國家控股公司、作為國家授權投資機構的國有獨資公司和集團公司憑授權書,可以向其直屬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以作價出資(入股)或租賃等方式配置土地,企業應持土地使用權經營管理授權書和有關文件,按規定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國有土地使用權需要作價授權經營給省屬企業的,經國家土地管理局批准,由省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決定,並按本條規定執行。

在現有的土地資源的範圍之內,優化配置使用土地資源才是最重要的,可是,土地使用權也絕非是能夠隨意授權給相關的企業來使用的,除非是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家控股公司,國有獨資公司等這些企業才可轉為被授權的企業,可見,一般的民營企業想要通過這種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也是不太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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