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是不是可以以放棄對共有部分的權利為由不履行相應的義務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W

不可以。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併轉讓。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273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業主是不是可以以放棄對共有部分的權利為由不履行相應的義務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