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轉讓專有部分所有權的共有部分權利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6W

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通常是指,除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以外的部分,既包括建築物內的走廊、樓梯、過道、電梯、外牆面、水箱、水電氣管線等部分,也包括建築區劃內,由業主共同使用的物業管理用房、綠地、道路、公用設施以及其他公共場所等,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法律規定,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併轉讓。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併轉讓。

業主轉讓專有部分所有權的共有部分權利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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