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駁回起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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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
1、主體不適格。
2、被告不明確。
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4、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
5、受案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
6、有仲裁協議的。
7、屬於勞動爭議的。
8、離婚及收養關係案件中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9、重複起訴的。
法律依據:税務行政應訴工作規程 第十五條
經審查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答辯狀中寫明,提請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一)原告無訴訟主體資格;
(二)沒有明確的被告或者錯列被告;
(三)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或者事實根據;
(四)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或者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五)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
(六)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
(七)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八)重複起訴;
(九)撤回起訴後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
(十)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
(十一)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所羈束;
(十二)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訴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