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為的駁回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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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不作為的駁回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不作為的駁回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一)、請求事項不屬於行政審判權限範圍的;

(二)、起訴人無原告的;

(三)、起訴人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法律規定必須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由代為起訴,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訴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複議為提起訴訟必經程序而未申請複議的;

(八)、起訴人重複起訴的;

(九)、已撤回起訴,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十)、訴訟標的為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的;

(十一)、起訴不具備其他法定要件的。

二、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

(三)、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的;

(四)、其他應當判決的情形。

第五十七條 人民法院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不適宜判決維持或者的,可以作出確認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

(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的;

(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三)、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

第五十八條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將會給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判決,並責令被訴行政機關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損害的,依法判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判決撤銷違法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將會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撤銷的同時

可以分別採取以下方式處理:

(一)、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二)、責令被訴行政機關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三)、向被告和有關機關提出;

(四)、發現違法犯罪行為的,建議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綜合上面所説的,駁回起訴一般是法院才會實施的行為,而且這種行為也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款、並且要有合適的理由才可以處理,所以,案件在處理的時候一般都是有法律依據的,如果認為對駁回的起訴不認可,還可以直接再進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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