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駁回起訴的情形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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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駁回起訴的情形有什麼?

行政訴訟駁回起訴的情形有什麼?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1)不符合行政訴訟起訴條件的;

(2)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3)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4)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5)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

(6)重複起訴的;

(7)撤回起訴後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8)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9)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所羈束的;

(10)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訴條件的。

人民法院經過閲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逕行裁定駁回起訴。

二、行政訴訟時效期限是多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複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不符合行政訴訟的起訴條件,存在重複起訴的情況,法院會駁回當事人的起訴申請。除此之外,值得注意的是,不管是行政訴訟還是刑事訴訟,這些訴訟都有一定的時間,超過時間法院不會進行受理的,如果想要更好的保證個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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