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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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原判是由於出現某種情況而依法取消原審法院的判決,其後果可能是案件的判決結果發生變動,具體需要根據案件情節來看。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在第二審和審判監督程序中,上級人民法院對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原判決,如果認為判決不當或違法,應當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直接改判。

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後果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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