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謊儀是否可以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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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謊結論不能作為刑事及民事訴訟中的證據使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證據類型。
最高人民檢察院1999年9月《關於CPS多道心理測試鑑定結論能否作為訴訟證據使用問題的批覆》中明確規定:測謊鑑定結論與《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鑑定結論不同,不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檢察院在辦理案件中可以使用其幫助審查、判斷證據,但不能將測謊鑑定結論作為證據使用。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測謊儀是否可以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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