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話記錄是否可以作為法庭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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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話記錄能作為法庭證據,屬於司法材料中的聲像材料。對方不知情不會成為談話錄音作為證據的障礙,構成障礙的是取得錄音的途徑非法,例如,竊聽、脅迫等方式取得的錄音。

談話記錄是否可以作為法庭證據

提交談話記錄證據應當出示錄音的原始載體,錄音筆、手機等,談話記錄應當完整,如果談話記錄掐頭去尾,剩下的內容僅是對自己有利的乾貨,這樣的證據是不會被採納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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