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仲裁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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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經濟仲裁的適用範圍

第2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第3條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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