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審判程序需要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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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審判中的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是民事非訟程序之一,它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要求債務人給付一定金錢或有價證券的請求,向債務人發出附有條件的支付令

海事審判程序需要注意什麼?

第一節 審理船舶碰撞案件的規定

第八十二條 原告在起訴時、被告在答辯時,應當如實填寫《海事事故調查表》。

第八十三條 海事法院向當事人送達起訴狀或者答辯狀時,不附送有關證據材料。

第八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在開庭審理前完成舉證。當事人完成舉證並向海事法院出具完成舉證説明書後,可以申請查閲有關船舶碰撞的事實證據材料。

第八十五條 當事人不能推翻其在《海事事故調查表》中的陳述和已經完成的舉證,但有新的證據,並有充分的理由説明該證據不能在舉證期間內提交的除外。

第八十六條 船舶檢驗、估價應當由國家授權或者其他具有專業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承擔。非經國家授權或者未取得專業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所作的檢驗或者估價結論,海事法院不予採納。

第八十七條 海事法院審理船舶碰撞案件,應當在立案後一年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第二節 審理共同海損案件的規定

第八十八條 當事人就共同海損的糾紛,可以協議委託理算機構理算,也可以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訴訟。海事法院受理未經理算的共同海損糾紛,可以委託理算機構理算。

第八十九條 理算機構作出的共同海損理算報告,當事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可以作為分攤責任的依據;當事人提出異議的,由海事法院決定是否採納。

第九十條 當事人可以不受因同一海損事故提起的共同海損訴訟程序的影響,就非共同海損損失向責任人提起訴訟。

第九十一條 當事人就同一海損事故向受理共同海損案件的海事法院提起非共同海損的訴訟,以及對共同海損分攤向責任人提起追償訴訟的,海事法院可以合併審理。

第九十二條 海事法院審理共同海損案件,應當在立案後一年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第三節 海上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規定

第九十三條 因第三人造成保險事故,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後,在保險賠償範圍內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九十四條 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未向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訴訟的,保險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向該第三人提起訴訟。

第九十五條 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已經向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訴訟的,保險人可以向受理該案的法院提出變更當事人的請求,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被保險人取得的保險賠償不能彌補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損失的,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可以作為共同原告向第三人請求賠償。

第九十六條 保險人依照本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的規定提起訴訟或者申請參加訴訟的,應當向受理該案的海事法院提交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的憑證,以及參加訴訟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十七條 對船舶造成油污損害的賠償請求,受損害人可以向造成油污損害的船舶所有人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承擔船舶所有人油污損害責任的保險人或者提供財務保證的其他人提出。

油污損害責任的保險人或者提供財務保證的其他人被起訴的,有權要求造成油污損害的船舶所有人蔘加訴訟。

第四節 簡易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

第九十八條 海事法院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海事案件,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的規定。

第九十九條 債權人基於海事事由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海事法院申請支付令。

債務人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住所、代表機構或者分支機構並能夠送達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海事法院申請支付令。

第一百條 提單等提貨憑證持有人,因提貨憑證失控或者滅失,可以向貨物所在地海事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催促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的程序。就級別管轄而言,申請支付令的案件只能由基層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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