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與政府對私募基金有哪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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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與政府對私募基金有哪些措施

國家與政府對私募基金有哪些措施

具體監管措施有以下三方面:

(一)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開展私募基金業務情況進行統計監測和檢查;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採取7項有關措施:

1、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進行現場檢查,並要求其報送有關的業務資料;

2、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3、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説明;

4、查閲、複製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資料;

5、查閲、複製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户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

6、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户、證券賬户和銀行賬户;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凍結或者查封;

7、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個交易日;案情複雜的,可以延長十五個交易日。

(二)中國證監會將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誠信信息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信用狀況,實施差異化監管。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依法對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

二、私募基金成立條件

(一)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二)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

(三)註冊資本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不低於1億元;5年內註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承諾全部到位。

(四)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

(五)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六)基金型企業的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諮詢。

(七)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註冊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

雖然私募基金近幾年來不斷的發展壯大,引起了很多投資人的興趣,但是在投資時,不能人云亦云,跟風而投,社會中很多人因為高利潤的投資而陷入騙局的事情時有發生,因此,在投資之前,一定要對投資內容進行詳細的瞭解,對於遠高出市場利潤的投資回報要抱有懷疑的態度,以維護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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