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怎麼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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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不同於我們常見的公司,與公司相比,合夥企業最大的而不同之處是承擔責任的主體不同。究竟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怎麼進行承擔清償呢?下面本站小編將為大家簡要分析一下。

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怎麼清償?

(一)合夥企業對其債務先以其全部財產清償。

這也是合夥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前提。合夥企業作為一種營利性組織,因合夥人的出資一合夥經營收益而形成合夥企業自身具有相對獨立性的財產,當合夥企業需對外清償債務時,合夥人就無須再以其個人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企業債權人也無權就無須再以其個人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企業債權人也無權向合夥人個人提出清償請求。只有當合夥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時,才能由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此,理論上主要幫中解釋:〈1〉在計算上,合夥財產總額少於合夥企業的債務總額;〈2〉合夥企業債權人向全夥企業請求履行債務卻未得到清償;〈3〉債權人對合夥企業財產申請支付,在法定期間內合夥人來提出異議,但仍不履行。我們認為,實踐中如果用第一種解釋當然比較合理和準確,但要求債權人去了解、計算全夥企業的債權、債務總額,不但困難,也不利於保護債權。第三種解釋顯然偏重於保護合夥人個人的利益,但對債權人的要求近乎苛刻。第二種解釋則既照顧了合夥人個人和合夥企業債權人雙方的利益,而且判斷合夥企業是否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方法簡便,切實可行。

(二)合夥企業的債務責任是一種無限責任。

它表現在,合夥企業的財產只具有相對的獨立性,當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時,合夥人的責任範圍不僅以其對合夥企業的出資數額或其在合夥企業財產中的應有份額為限,而且還要按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用其在合夥企業出資以外的個人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的這種無限責任是一種法定的責任,合夥人之間不得以協議方式約定免除部份合夥人的這種責任。法律之所以要規定全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主要是基於以下原因:

1、《合夥企業法》對第一答案夥人的出資數額和全體合夥的的出資總額都沒有最低限額的規定,因此,合夥企業因合夥人的出資總額可能非常少,如果合夥企業的交易相對人所承擔的風險顯然太大,一旦合夥企業的債務大於合夥企業財產,債權人的利益就明顯會受到損害,而合夥人卻可藉此轉嫁經營風險。對合夥人無限責任的規定則既可保障債權人的利益,也起到了約束合夥人的作用,從而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的穩定。

2、《合夥企業法》對合夥人出資的方式限制較少,合夥人除可以用貨幣、實物出資外,也可以用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還可以用勞務出資,且對每種出資方式並沒有最高或最低比例的限制。上述出資方式中,有些是具有不可軒讓性質的人身權利,由於這些出資很難折算成一定的價值量示清償企業債務,因此,債權人的債權就有要能得不到保障。

3、《合夥企業法》對合夥企業經營的積累等沒有強制性的規定,合夥人完全有可能通過利潤分配的方式分光企業經營收益而不作積累的考慮。因此,合夥人如果不對合夥企業承擔無限責任,債權人的利益就無法獲得可靠的保障。

(三)合夥企業的債務責任是連責任

合夥人的連帶責任表現為每一個合夥人都負有清償合夥企業全部債務的義務,合夥企業的債權人不權向某一個或某幾個或全體合夥人同時提出或先後提出履行一部或全部債務的請求,而每一個合夥人均負有清償全部合夥債務的義務。合夥人的這種連帶責任也是法定責任。因為,在合夥企業中,各合夥人對執行全夥事物享有同等的權早,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也可以由合夥企業事務,無論採取的是何種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方式,執行全夥企業事務,無論採取的是何種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方式,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的是合夥企業,他或他們對第三人的意思表示即是全體合夥人的共同行為,這種共同行為,體現了合夥企業合夥人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內在關係,因此,合夥人法定連帶責任只不過是這種內在關係在財產責任上的反映。與無限責任一樣,合夥人的連帶責任的法定性表現在合夥人之間不得以協議或其他方式以加改變或限定。為此《合夥企業法》第38條規定:“合夥人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夥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屈服的善意第三人。”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的連帶責任隨着合夥企業債務的產生而產生,隨着事夥企業債務的消滅而消滅。但合夥企業債務因某個或某幾個合夥人的履行而消滅以後,合夥之間即因此而產生了一種新的債務關係,一個合夥人履行了全部或履行了超過其應承擔份額的給付之後,就成了其他合夥人的債權人,不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入夥的新全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及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歙為企業債務,同樣也要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合夥企業法》第39條規定:“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這一規定確立了合夥企業債務責任的基本原則和形式

在合夥企業對外有債務的時候,首先是由合夥企業以其全部財產承擔無限責任,要是合夥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話,那麼合夥企業的合夥將以自己的個人財產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是合夥企業與公司之間最大的不同之處。更多合夥企業知識,歡迎你到本站網站進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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